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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员工说怀孕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10-28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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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到期后,员工说怀孕了,怎么办

 
 
    某女员工合同到期,公司不想续签。这时女员工告知公司——“我怀孕了,公司必须和我续签”公司说,“合同到期的时候还不知道你怀孕”最终还是和女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女员工告上法院,结果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都不一样。我们一起来看看——
 
01   案情简介
潘某于2013年6月3日入职南京L科技公司,从事行政人事管理工作。
 
2014年5月30日,潘某收到L科技公司出具的通知书,通知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14年6月2日期满,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潘某签收该份通知,并注明:“已经收到该文件,但本人保留异议和索赔的权利”。
 
2014年6月3日,潘某提交给L科技公司准生证,告知L科技公司不应在其怀孕期间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14年6月13日,L科技公司向潘某发通知,要求其于2014年6月17日前提供医院诊断报告、病历以及孕期建卡资料原件,供公司复印留存。潘某于2014年6月18日才收到该份通知。
 
2014年6月18日,L科技公司再次告知潘某,因未提供有关怀孕的医学证明及相关资料,L科技公司与潘某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6月2日终止,于2014年6月起停发工资,停缴社保。
 
于是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仲裁支持了潘某的请求。L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02   双方证据公司
不知晓潘某怀孕,潘某未提供有效医学证明证明其处于怀孕期间,因此,当时系合法终止劳动合同。
 
潘某 
劳动合同到期时,本人处于孕期,不应终止劳动合同。本人分别于2014年4月28日、5月26日向L科技公司请假,请假的事由分别为“体检”、“去医院产检”,并得到L科技公司总经理M的批准。因此,L科技公司应当知晓本人怀孕。
 
其他证据
另查明,2014年5月26日,南京市浦口区泰山中心卫生院出具诊断书,潘某诊断中期妊娠。
 
03  一审判决
潘某提交的2014年5月26日的请假条明确写明“去医院产检”,该请假条得到L科技公司总经理M的批准。因此,L科技公司应当知晓潘某处于怀孕期间或有可能处于怀孕期间。在此情形下,当潘某与L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6月2日到期时,L科技公司即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确实不妥。
 
虽然L科技公司事后通知潘某补充提交怀孕的医学证明,但在潘某收到通知的当日也就是2014年6月18日,L科技公司再次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6月2日终止。
 
L科技公司并未给潘某合理的时间提供相关医学证明。因此,L科技公司终止潘某合同的行为违法。
 
L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潘某赔偿金。
 
04   二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从潘某提交的证据看,2014年4月28日和5月26日,潘某向L科技公司请假去医院体检、产检;2014年5月26日,南京市浦口区泰山中心卫生院出具诊断书,诊断中期妊娠。潘某身为人事管理岗位的员工,应当知晓将中期妊娠的诊断书提供给L科技公司,履行告知的义务,以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应权利。但是,潘某没有证据证明已将诊断书提供给L科技公司。在L科技公司不知晓潘某已经怀孕的情形下,2014年5月30日,L科技公司通知潘某于2015年6月2日终止到期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015年6月3日,潘某致函L科技公司,认为L科技公司在孕期终止劳动合同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时,潘某仍然没有向L科技公司提供医疗机构的妊娠诊断证明。
 
按照权利、义务的同一性,潘某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就失去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主张L科技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本院不予支持;L科技公司有关终止劳动合同合法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L科技公司看到潘某怀孕的医学证明后,决定续延劳动合同,并通知潘某2014年9月1日上班。潘某收到该通知,明确表示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潘某的行为,系接受L科技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后果。按照权利、义务的同一性,潘某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就失去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主张L科技公司违法终止,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L科技公司通知2014年6月2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且潘某最终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故潘某主张L科技公司赔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