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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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Qingdao Association for Human Resource Communications and Services,缩写:QDAHRC&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青岛市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教学、科研、交流中介服务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人员自愿参加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加入外国或者国际非营利组织,需经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照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审批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号,邮政编码:266101。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行业服务、行业代表、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自律等功能,加强行业的自我监督、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强化会员间的协商、协调、协作,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利益,为会员提供良好服务;开展人力资源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调动社会各方资源开展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促进人力资源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本会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不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不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六)不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工作:本会通过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调动社会各方资源开展人力资源交流与服务,以加强行业及会员间合作交流、信息置换、资源整合,促进人力资源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行业服务。开展政策解读、学术研究、测评管理、培训学习、考察交流、信息汇总、业务咨询、统计分析、产品展销、职业评价、行业评比、平台建设等服务。
(二)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投诉;树立和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促进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三)行业管理。依法或在接受政府授权(委托),进行资质培训、资质审查和认定;参与行业(业务)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组织贯彻和监督实施;开展行业统计、监测等。
(四)行业协调。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服务对象之间及不同行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协调彼此间的工作、利益关系,促进合作,共谋发展。
(五)行业代表。收集行业的意见,听取会员的建议,反映会员的诉求,帮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维护和谋求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行业交流。为会员搭建专业化、多元化、系统化、规模化的平台,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快车道,高效快速地为会员传递信息,加强本地间行业的交流与互通,加强国内、国际间的跨行业、跨区域、跨领域的深度合作。
(七)行业表彰。开展评选先进活动,对人力资源服务事业做出显著贡献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机构、团体及个人实施表彰奖励。
(八)行业发展。加强行业宣传,树立行业品牌,促进行业发展与广泛联系,不断提高协会的影响力,在扩大行业的数量与质量的同时,构建良好的行业生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
(二)经国家、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相关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在青岛地区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的机构;
(三)非本地区登记但在本地区设有人力资源服务分支机构,且在本地区经营1年以上的机构和团体及与本行业相关的经济组织;
(四)对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有需求的企业、事业、高(职、技)校和科研院所;
(五)从事人力资源开发与研究的个人;
(六)其他机构、团体或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会员牌》;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力;如果理事会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置之不理或答复结果不满意的,会员有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七)经审核,可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作为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如果未经同意连续12个月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协会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借本会名义从事不法活动的,经理事(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退会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更名、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会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制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理事会拟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每4年召开换届大会,选举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亲自出席理事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过在线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理事长)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
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可以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从社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行业有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为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及时将印章、登记证书和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一并移交给新任法定代表人并履行交接手续,如特殊原因不能移交和履行交接手续时,本会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形成决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后重新办理印章、登记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接受捐赠等,应在事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开展评比、表彰等交流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活动开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按照会员组成的地域特点设立代表机构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终止前,须在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的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9日第二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